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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9〕37号 1999年4月26日)


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太湖风景名胜区;
  (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
  (三)旅游度假区;
  (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 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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