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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对本地定点印刷厂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定点印刷厂凭省财政厅开出的“江苏省财政厅票据准印通知单”进行印刷。并及时将票据印刷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定点印刷厂对省财政厅发放的监制章印模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
  定点印刷厂要根据省财政厅开发的《票据准印通知单》上规定的票据式样、规格、印刷数量、号码和票据联数及颜色等要求进行印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印刷成本,合理计算票据价格,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为部门和单位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在票据的审批、发放、缴验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票据库,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并指定专人对票据的印刷、发放、缴销进行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和推行票据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收费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收费票据的稽查制度,省财政厅制发全省统一的《票据稽查证》,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对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相互串用各种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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