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合并修改,分列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依照《
消防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五十条 依照《
消防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依照《
消防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依照《
消防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依照《
消防法》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八、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合并修改,列为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