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为求职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
  (四)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
  (六)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供需、报酬等信息;
  (七)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代办档案保管、代理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谋取其他经济利益;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