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3日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