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地、市、县财政按当年可用财力1%提取的资金(每年提取比例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四)县级财政按本县农业税附加的1/3提取的资金。
  (五)每年年终,基金运营产生收益按指定用途使用后的结余资金。
  (六)社会各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确保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坚持突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这一重点、适当集中投放的原则;坚持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各个方面:
  (一)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重点用于实施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三)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开发高新技术和名特优新产品以及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支持疏通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有效培育农副产品市场和创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项目。
  (六)支持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输经营的乡镇企业。
  (八)支持乡镇企业有效组织出口创汇的项目。
  (九)支持能够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龙头、骨干作用,属于创税型的农村个体和私营企业。
  (十)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一)支持其它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借款的占用费和占用费及利息使用

  第七条 基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第一年年费率为2%,第二年为4%,第三年为6%;逾期占用费年费率为10%。
  第八条 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的使用:
  (一)用于报表合同等资料的印刷费。
  (二)用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及专家酬金等方面费用。
  (三)用于重点项目考察或咨询费用。
  (四)用于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