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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1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30日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效果,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县(含辖乡镇的区,下同)以下各级政府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代管。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由县以上各级政府统一设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坚持“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滚动发展”的运营原则。
  第四条 各级基金经同级政府批准设立,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回收等具体业务,并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取消资金冻结后,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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