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
制约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黑政办发〔1999〕14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和黑发〔1999〕5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和有关重点工作专题推进会议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大力度,突出治本,从源头上克服制约我省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规范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为实现省委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跨世纪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79年1月1日至今),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标准
(一)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是否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件生活水平;
(二)是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国家和省关于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规定相违背;
(四)是否存在市场封锁、人为设障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省的现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律、规章的其他问题。
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的方法
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单独发布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自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以牵头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行清理;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由文件的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拿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提请省政府清理。各部门认为不属于自行清理范围内的文件或者应由其他部门负责拿出清理意见的文件中存在需要废止、修改的问题的,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直接向有权清理的机关办公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反映。
对于1979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文件,认定仍然有效的,其制发机关(或者承受原机关职能的机关,下同)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在原发文范围内公布该文件的标题、文号、发布机关和时间;已经失效的,届时不再公布,即视为一律废止。对于1979年1月1日以后发布的文件,需要废止和修改的,其制发机关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在原发文范围内公布该文件的标题、文号、发布机关和时间。其中需要修改的文件,要在3个月内修订完毕;届时仍未修订完毕的,自1999年9月1日起一律失效。各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提出的清理意见或者建议,请于1999年5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省政府各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经过清理后向原发文范围公布结果的,请于1999年5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政府法制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