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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机构,应当向当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黑龙江省电影发行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确定的电影发行经营区域;
  (三)有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电影发行经营资金;
  (四)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16毫米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颁发《黑龙江省电影放映许可证》,并报省、市(行署)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35毫米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行署)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由市(行署)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颁发《黑龙江省电影放映许可证》,并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用新技术、新形式的电影放映单位及省直、中直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35毫米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颁发《黑龙江省电影放映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影放映网的合理规划布局;
  (二)放映场所、设施、设备符合《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和《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等规定;
  (三)有合格的放映技术人员,有宣传园地,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黑龙江省电影发行许可证》或《黑龙江省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持发行或放映许可证向当地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合并、转让、歇业或撤销,应当到原审批单位的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电影场所、设施、设备挪做他用。
  第十四条 本省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许可证发放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应当核准其年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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