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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已经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练员,从事相应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可凭其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考核,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人基础知识培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 发布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专业人员,应当在核定项目范围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由省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和管理。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及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体育经营者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凡年检不合格者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培训、指导、教练、救护等活动。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提前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保证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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