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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4日)修正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4日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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