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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

  第二十一条 公路沿线农村劳动力和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义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与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或检查车辆:
  (二)停车乘降旅客;
  (三)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无人看守的公铁平交道口的公路两端,除设置缓行标志外,还应按标准设置安全路坎。
  第二十九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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