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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按规定上路检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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