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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小城镇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的征收办法,参照小城镇基准地价标准,由小城镇自行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村镇建设。
  五、灵活处置土地资产,按市场供求确定地价。 小城镇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状况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自行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供应方式,地价、租金标准,也可以依据小城镇基准地价按市场供求确定。
  对于经有关部门核定为出口创汇和高科技工业生产项目或对本地经济发展具有龙头作用和发展后劲,且财税实力比较突出的,可以优惠地价供应土地,也可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项目,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免征土地有偿使用费十年。对于投资兴办畜牧业养殖生产项目用地,同时不破坏原有地形地貌,仍然保持原有耕作条件的,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免征。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五年后再实行有偿使用:(一)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二)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三)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联合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出租,其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
  对“十强镇”和“十强镇”预备镇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新增建设用地(指农用地转用,下同)收益的30%上缴国家外,全部留镇用于开发建设。其他小城镇的土地收益,分配除上缴国家、省外,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理顺关系,提高效率,为小城镇建设发展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上,“十强镇”和“十强镇”预备镇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会同镇政府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并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待用地方案批准后,向批准权以下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有偿供地手续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或监督实施。
  对“十强镇”和“十强镇”预备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派出机构按照小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土地利用开发计划,直接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按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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