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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土字〔199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将《关于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县域发展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
            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省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地改),加速小城镇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全省小城镇地改和建设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小城镇地改对促进会域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县域突破”是省委七届二次全会提出的经济发展“三大战略”之一,小城镇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依托,其大力发展是县域经济加速增长的关键。小城镇作为农村的社区中心,是连接城乡经济的桥梁和纽带,它具有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功能。小城镇相对广大农村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大中城市具有丰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优势,是农村社会经济集聚和发展的中心,并对周围农村具有强大的经济辐射作用。小城镇直接受益于城市资金、技术、信息等经济发展效应的渗透和扩张。这就使得小城镇具有招商引资、集中发展乡镇企业和集市贸易,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小城镇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区,是生产要素的集散区,是周边经济发展的带动区,是新经济增长点发育的功能区,小城镇的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和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省有小城镇442个,其人口和土地面积占全省的近一半,但其经济总量在全省所占份额很小,主要原因是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功能不完善,投资环境较差,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缺少建设资金已成为其发展的先导性制约。自1996年开展小城镇地改试点工作以来,小城镇收取土地出让金近4亿元,各地利用这些资金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使小城镇面貌焕然一新,特别是“十强镇”变化更大,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渠道明显畅通。吸引资金20多亿元,吸纳剩余劳动力近8万人,有效地带动了县城经济的全面发展。实践表明,推进小城镇地改,积累建设资金,已成为启动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然而,小城镇地改工作仍存在着不足,一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比较狭窄;二是土地有偿使用还不能按照市场机制充分体现土地资产收益;三是支持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收益的有效发挥,抑制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集约合理持续利用小城镇土地资源。 小城镇各类建设用地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方针。要实行小城镇建设、乡镇企业发展和自然村庄合并改造统盘考虑统一规划的“三位一体”改造发展模式。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确需突破的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应本着“盘活存量、内涵发展”的原则,保护耕地,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要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关系,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按照鼓励竞争的原则,确定土地供需比例,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制定合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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