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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纳税人对送达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要作为核算欠税及滞纳金的原始凭证妥善保管。对本月应加收的滞纳金,要记入相关的会计科目。纳税人对累计欠税及滞纳金的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的5日内到税务机关核对。
  第十一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要按照有关规定核算记账。每月终了,要将月末累计欠缴税款、滞纳金汇总表、明细表报市国税局。各市国税局每月15日前将全市上月累计欠缴税款、滞纳金汇总表以及累计欠税50万元以上的明细表上报省国税局。

第五章 欠税的清缴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期限结束3日内,统计本月申报税款未入库数额,7日内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接到《催缴税款通知书》后,应及时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如因特殊困难无法在限期内缴纳的,应在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还欠计划书,还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不得跨年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全部银行账号及还欠的资金来源及财产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又不做出还欠计划或虽做出计划但不执行还欠计划的,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不提供全部银行账号,隐匿转移资金财产致使欠税无法追缴的,要依法追究欠税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补缴欠税,必须补交相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扣缴欠税必须扣缴相应的滞纳金,以拍卖所得抵缴欠税必须抵缴相应的滞纳金。如补缴、扣缴、抵缴税款时未分别标明税款和滞纳金数额的,应按下列公式分劈。
  补缴扣缴或抵缴的税款=补(扣、抵)缴的款额×〔累计欠缴税款/(累计欠缴税款+累计欠缴滞纳金)〕
  补缴扣缴或抵缴的滞纳金=补(扣、抵)缴的款额×〔累计欠缴滞纳金/(累计欠缴滞纳金+累计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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