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欠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限期催缴无效的,除可以采取强制的征收办法外,还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四章 欠税及滞纳金的核算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逐户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累计欠税额=上月末累计欠税额-本月补缴欠税额+本月新增欠税额
(2)本月累计欠缴滞纳金=上月末欠缴滞纳金-本月已缴纳的滞纳金+本月应加收的滞纳金
(3)本月应加收的滞纳金=(上月末累计欠税额-本月补缴欠税额)×本月日历天数×2‰+本月补缴欠税额×本月滞纳天数×2‰+新增欠税额×实际滞纳天数×2‰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计算的结果,对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逐户填写《欠缴税款、滞纳金确认通知书》,于次月1至10日内送达纳税人。对于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时,将《欠缴税款、滞纳金确认通知书》一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