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 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 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三章 欠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欠税是纳税人违法占用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