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治本工作力度。由地方政府牵头,铁路部门配合,在2000年末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铁路沿线城市段整治工作。彻底拆除清理铁路两侧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完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建造绿化长廊和屏障,以绿化带和各种景点将铁路和城市隔开,改善和美化铁路路基自身的景观,使铁路沿线城市段成为展示城市形象和风格的一条风景线。
四、具体措施
1.要切实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规划、市政、房产、建工、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等专业队伍的骨干作用;铁路部门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搞好铁路沿线的区间、城市段的环境清理整顿任务;公安部门负责对民工、个体工商业者等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任务;工商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结合部非法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加工窝点、露天集贸市场的清理整顿任务;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公安队伍、工商监察队伍、铁路土地规划监察队伍、爱国卫生监察队伍等行政执法队伍要联合执法,在拆除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中发挥骨干作用;省军区系统积极组织协调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综合整治活动;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做好综合整治的宣传工作和创建方明社区活动。
3.各市要编制出本市铁路沿线城市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合划分功能分区,明确用地性质,搞好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改造棚户区年度实施计划。
4.建立综合整治责任制。(1)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占地及有证照的房屋,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由地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或搬迁,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以料抵工;(2)有证照住宅房屋所有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安置;无单位的,由整治主管部门迁出、安置。负责安置的单位按照其原房屋建筑面积易地安置,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提高一次性安置率。有证照非住宅房屋所有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迁出、安置;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适当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一律无条件迁出。
5.制定优惠政策,加快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步伐。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7〕2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的铁路、地方职工可实行购建房抵押贷款,一次性付示30%,20年内付清银行贷款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