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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要坚持提高行政管理整体效能和切实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交叉和互相推诿等问题,积极为政府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供依据。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增强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受理和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对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等要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违法或重大失误,各级财政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赔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接受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尊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积极采纳司法建议,保证各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依法行政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应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决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依法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依法行政工作,其他领导同志也要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依法行政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交流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8号)要求,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做好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政府工作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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