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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严格履行立法程序,执行立法技术规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有关程序,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研究,综合平衡后,报政府决定。要加强立法审核和立法争议的协调,重大原则性问题要及时报请省、市政府研究决定。政府审议通过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政府的决定执行,以维护政令的统一。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政府规章要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依法界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制。1999年底以前,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在明确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分解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执法责任制度,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行政执法权限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清晰、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保证政府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运行。
  各级政府每年应对所属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目标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部门每年也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晋级的基本依据。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执法队伍。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试,择优录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继续实行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或吊销其执法证件。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和管理。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宪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层次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督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等制度,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窗口”单位等形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要围绕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制止“三乱”,狠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重点查处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政行为,逐步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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