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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999年4月2日 辽政发〔1999〕13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提高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实施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全面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
  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和掌握宪法、基本法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法律知识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已经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据此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再申领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件。
  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公开批评违法行政行为,加强群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注意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切实做好行政立法工作,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
  行政立法必须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服务于全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权限,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确定立法项目。要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有关经济和社会管理的立法项目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做到权责一致,防止通过立法不适当地强化部门职权和谋求部门利益。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任何行政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越权规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制定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同上级或本级政府的沟通,保证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规章的相互衔接,避免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对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或与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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