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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

  第八条 政府支持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通过资产重组筹措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增加企业技术进步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增长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其中用于企业新产品试制和新技术推广的资金,应与科技三项费用同步增长。
  科技三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消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给企业;经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设施建设、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批准,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享受技术进步优惠政策所得的财税返还资金必须足额用于技术进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企业拥有技术进步决策权,技术进步工作由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企业技术水平状况应当作为考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供必要条件,提高有贡献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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