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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议;
  (四)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第七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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