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