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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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