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1999〕35号 1999年4月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的《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日以“内政办发〔1998〕2号”印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本
《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