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9年4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用于行政执法监督车辆、场所等专用牌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缴销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