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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现发布《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注重质量和实效,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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