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晋政发〔1999〕21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负有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上认真研究、论证,保证立法的质量,使之适应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做好协调工作,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未承担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关心、支持、配合做好有关立法工作,积极提供立法情况和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和草案的审查工作,保证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圆满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
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围绕省委、省政府1999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
根据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99年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共编入的各类立法项目75件。这些计划项目,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两大类,每类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年内必须完成出台的项目。第二层次为如条件成熟,年内力争着手制定的项目。第三层次是进行研究论证,为下年度立法提供选择的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14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省军区
2、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劳动厅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修订)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