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审计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1999〕19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审计机关组建以来,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逐步加强了对财政、金融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查处和纠正了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示出来。新形势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但审计执法环境、审计执法力度、审计管理体制、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基础设施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的审计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其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为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监督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牢固树立不重视审计,就是不懂得市场经济的观念。学会运用审计职能对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运用审计手段解剖典型,指导全面工作,使审计监督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
宪法》和《
审计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亲自抓审计工作,重要审计事项要亲自过问,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督促处理。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安排的审计事项,一般每年初,由本级政府或其行政首长批准,其他领导和部门有需要审计机关完成的临时性审计事项,应一律经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下达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经费要按照《
审计法》的规定,列入预算,予以保证。较大的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所需经费,审计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及可能列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审计。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强化对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