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现职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我省进行工作考察、慰问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接待工作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办理。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考察、调研、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根据领导同志考察的内容、调研目的、需了解的情况及解决的问题,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各地、市、县要减少陪同人员,不要层层按级别增加陪同人员,原则上不陪餐;地、市、县负责同志不准到地域交界处迎送。
(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出席一般性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可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活动,省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从严控制全省性会议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减少会议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全省性会议一般一年只开一次。
省直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召开全省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全省性会议或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提前拟定会议请示及筹备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会务处按程序报批。确需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提前10天按程序报批。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省直本部门、本系统的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拟定会议计划,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省直各部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过程中如遇涉及面广、内容重要、部门自身难以协调安排的,可请示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牵头、主办部门要以正式请示报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亦可经主管副省长同意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经批准的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提供代拟稿,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部门牵头组织或主办的会议,会议通知也可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提高会议效率,压缩会议规模
要提倡开短会,讲实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一级。对内容相近的会议应合并召开,会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天。能以电话、电视会议解决问题的,就不专门集中召开会议。
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通知地、市负责同志参加。对确需地、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通知由部门下发,可冠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