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外出或有特殊情况时可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出席会议。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负责协调的副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协调意见汇报,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二十分钟以内。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召集人同意后方可作简短发言。议题汇报完毕后,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讨论,主持、召集人最后决策。
2、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在接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后,要事先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并报告办公厅。会议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不能到会的,可由主持工作或分管的领导同志到会。议题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记录,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准带助手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会议室的,应与会务工作人员联系后,由会务工作人员帮助办理。
3、对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要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省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
三、精减和规范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一)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外,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不要直接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当地或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及其它事务性活动。娱乐性的文体活动,不安排省政府领导集体参加,省领导同志是否参加由自己决定。
(二)对确需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以书面请示件提前一周报省政府办公厅。举办纪念、庆典活动的要提前半个月报批(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务处具体承办)。未经批准安排的各类活动,省政府领导同志可谢绝出席(外事活动由省外办、台办审核后上报)。
(三)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专业工作会议、业务会,没有实质内容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座谈会、联谊会、新闻发布会等,原则上不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组织的纯礼仪性迎送、参观、剪彩、奠基、挂牌、颁奖、接见、慰问、宣传、展览、展销、首发式、首映式、联欢、文艺晚会等活动。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要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酌定。但一般不宜公开发表。对确定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