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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十)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或联合答复)报文单位。对经过协商不一致的,认为还需报请省政府决定的,应按第八、九条的要求报省政府审定。因不按此程序要求办理而影响工作的,由主办部门负责。
  (十一)对企业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一般不予受理,并在说明情况的前提下,退回报文单位。由报文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主管部门认为还需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决定的事项,应按第八、九条的要求报省政府审定。
  (十二)不得越级上报公文。除重大和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要逐级通过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十三)凡涉及我省外事方面的重大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需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的事项,统一由省外事办公室填写请示报告卡,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外事公文主要包括由省政府决定的重大外事交往、外事工作请示、海外捐赠以及因公出国(出境)任务的审批等。
  二、改进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安排
  (一)会议讨论的内容及议题的产生
  1、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内容: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报告;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政府工作中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
  2、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内容: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某一方面、某行业、某系统的问题,但有可能影响其它方面、行业、系统,乃至全局的重要问题。需省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全国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省政府作出的决定及颁发的重要文件;一般人事任免;分管副省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确定的重要问题;省长确定的事项;其他需要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问题。
  3、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提出。议题必须协调成熟,并附协调报告。议题中如涉及资金、机构、编制等问题,须附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成熟的议题,有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上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范围及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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