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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五)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文件,如涉及秘密事项的,要注明密级,按保密文件的传送途径和传递要求,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六)凡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一式10份,送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有关接待事宜或突发事件的公文直接送办公厅办公室;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各委、办、厅、局召开的全省性的工作会议,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等直接送办公厅会务处),由文秘处按照办文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报送的公文如有附件,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装订在一起一并上报,如附件较厚,且制作复杂(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大型项目等有关事项)的,可以另附。对要求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要求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或单独上报、转发、印发的文件,报文单位除应有代拟稿外,其他所需附件均由报文单位按主送和抄送单位要求的份数提供。
  (七)对简单照抄上级文件条文,没有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或措施的,一般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八)省直各委、办、厅、局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各地市除外),在上报前,报文单位必须就公文内容与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 事,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领导签字或加盖印章),待意见一致后再报送;对经过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报文单位负责将相关部门意见的分歧点汇总后作一简要说明,并提出建设性的拟办意见,连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即同意、不同意或具体修改意见)的原始件及有关法规、政策依据的说明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省政府领导决策。否则不予受理。
  (九)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认真审核把关,如认为还需转省直有关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提出拟办意见并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文秘处填写“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通知单”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如认为还需与有关部门协商的,由承办部门负责,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经协商后承办部门能解决的问题,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同时要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厅文秘处,以便掌握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如认为还需报请省政府决定的,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要求报省政府审定。承办部门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及时将转办件退回省政府办公厅文秘书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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