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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9〕21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1998〕12号,以下简称《规则》),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文和改进公文处理的程序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凡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需要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有关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填卡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来文的文种、格式以及报文单位和签发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文中有关问题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市协商、会签;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由文秘处、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通知单”将文件退回报文单位。
  (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除外),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在正式文件上报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文件通知计算机网络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1997〕37号)要求办理,即将公文的全文(指该文件的计算机数据)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传输到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正式公文(指正式纸质文件)仍按原渠道报送。凡不符合此要求的手抄件或仅限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不予受理。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如果只有电子文件(指该文件的计算机数据),而无正式纸质文件,或只有正式纸质文件,而无电子文件的(特殊情况除外),不予办理,待两者齐备后再办。因两者缺一给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三)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不要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特殊情况或领导同志交待的事项除外)。省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外出或在特殊情况下接受的公文,也应及时转交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四)“请示”件公文应当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件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件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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