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11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九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