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包括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建立个人帐户。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及医疗费支付办法同在职职工。
24.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在未实行工(公)伤、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前,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5.常驻外地职工和异地安置人员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进缴纳;从国有、集体企业中出来的流动人员参加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九、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26.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可以参加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补充保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和商业性质的补充保险等。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职工、“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有关医疗补助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加强组织领导
27.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医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会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召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等主管领导参加,具体负责对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综合和协调。各统筹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28.全省医改工作从1999年初准备。年底基本完成。各统筹地区要积极准备,搞好实施方案的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8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10月1日起运行或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