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也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对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对每次住院设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可依次降低;也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0.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1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当地政府救济以及社会资助等途径解决。
1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为15%以上,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金管理
1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起步阶段,原公费医疗费和劳保医疗费要单独列帐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1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相关银行商定。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时,个人医疗帐户及储存额随同转移。
1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帐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与医药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