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收缴
6.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5%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市级统筹一般不得低于5.5%,县(市)级统筹一般不得低于3.5%,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县(市)也可适当低于这个水平,但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相应调整。
7.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付。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搞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按月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全年一次性或每半年、每季度缴纳。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各统筹地区要加大收缴力度,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控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征缴。缴费单位撤销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和各市要制定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四、统帐结合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等情况确定。
五、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