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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冀政〔1999〕12号 1999年5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任务和原则
  1.主要任务是:在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
  3.范围包括: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
  4.统筹层次:原则以设区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廊坊市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原则上也要实行市级统筹,个别县(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县(市)级统筹。
  5.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驻石省直(含中直)单位暂实行单独管理。特殊行业参加当地统筹有困难确需相对集中管理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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