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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7号)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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