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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
 (〔1999〕第6号)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钮茂生
                     河北省军区司令员 陈玉田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在外地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民兵干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连以下预任军官、预编士兵。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坚持以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为主,暂住户口所在地予以配合;以兵役机关管理为主,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兵干部、民兵外出三十天以上,预备役部队连以下预任军官、预编士兵外出十五天以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请假。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基层人民武装部对请假外出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为其填写《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卡》。
  《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卡》由省军区统一制作。
  第七条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请假外出的批准权限为:
  (一)普通民兵请假,由其所在民兵连批准;
  (二)基干民兵请假,由其所在民兵连批准,并报基层人民武装部备案;
  (三)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成员请假,由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武装部批准,并报县一级兵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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