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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免疫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10号)


  《河北省动物免疫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动物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免疫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免疫,是指为了预防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而对动物实施的预防接种和免疫检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免疫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动物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免疫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免疫工作的领导,鼓励科研单位和动物防疫机构研制推广动物免疫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省的动物免疫计划。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免疫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的动物免疫计划。
  第七条 对严格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由动物防疫机构依照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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