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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五)等于或者大于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七)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项目;
  (八)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九)重大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十)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任务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5秒、10秒级三角、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2平方公里、小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3平方公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小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三)乡镇地籍、房产测绘;
  (四)等于或者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的线路测量;
  (五)由设区市管理的重大工程测绘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测绘任务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除已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的外,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在施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接测绘任务的,由各承接单位共同申请办理登记;测绘任务有总承接方的,由总承接方申请办理登记。
  第九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任务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征得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测绘任务,任务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航空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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