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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8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4号)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包括设区市控制网改造);
  (二)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测绘面积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0平方公里 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四)设区市、县级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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