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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3号)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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