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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二)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形式和人员任职条件
  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5人组成,稽察特派员1人,稽察特派员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每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先负责1家企业的稽察工作,待规范化运作后,再扩大到负责3-5家企业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稽察特派员由具有较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助理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每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4名助理,应分别具备财务、金融、审计、法律、组织人事、技术、企业管理等其中一个方面以上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文字能力。
  五、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被稽察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需要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资料;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每半年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查帐结果,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
  (四)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由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临时工作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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