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
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99〕7号 1999年4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
为了加强对我省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正确评价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根据《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我省试行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范围
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范围是省属及部分市属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本着积极、稳妥地原则推进,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企业的选择,既考虑行业结构,又照顾地域分布。初步确定首批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企业共8家,即石家庄钢铁厂、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石油化工厂、沧州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化工集团公司。
二、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稽察特派员代表政府对被稽察企业行使监督权,对省政府负责。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以《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账,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