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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台湾、香港、澳门和境外劳动者进入本省求职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求职者应当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文化程度及接受职业培训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交验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二)省外的用人单位,除交验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跨省招用人员的证明;
  城镇居民家庭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台湾、香港、澳门和境外用人单位在本省招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招用简章应当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写明招用岗位、工种、数量、用人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和招用广告,必须经所在地具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的招用简章和用人信息;
  (二)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
  (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对女性求职者实行性别歧视;
  (五)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
  (七)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扣押各种身份证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或者招用人员,也可以选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求职或者招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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